传习录 · 卷下 · 门人黄省曾录 · 四十九
先生曰:“‘烝烝乂,不格奸’,本注说象已进进于义,不至大为奸恶。舜征庸后,象犹日以杀舜为事,何大奸恶如之!舜只是自进于乂,以乂熏烝,不去正他奸恶。凡文过掩慝,此是恶人常态,若要指摘他是非,反去激他恶性。舜初时致得象要杀己,亦是要象好的心太急,此就是舜之过处。经过来,乃知功夫只在自己,不去责人,所以致得‘克谐’,此是舜动心忍性,增益不能处。古人言语,俱是自家经历过来,所以说得亲切。遗之后世,曲当人情;若非自家经过,如何得他许多苦心处?”
拼音
所属合集
译文
先生说:“《尚书》上所谓的‘烝烝乂,不格奸’,本注上说这是指舜的弟弟象逐渐接近义,不至于成为大奸大恶了。舜被征用后,象仍每天想去谋杀他,什么样的大奸大恶能像他呀?但是舜只是以义来要求自己,用自我克治去感化象,而不是去指责纠正象的奸恶。文过饰非,这是恶人的常态,若要去责备他的过失,反倒会激起他的恶性。开始时,舜使得象要害他,只是因为他要象变好的心太急切了,这就是舜的过错。有了这段经历,舜认识到功夫只在自己身上,而不是去责人,所以能够达到和谐,这就是舜的动心忍性,增加自己能力的地方。古人的言论,都是自己亲身经历的,因此记得十分亲切。留存到了后世,歪曲变通,只把这个当做人情;如果不是自己亲身经历过,怎么能有那么多良苦用心。”
注释
《尚书·虞书·尧典》:“岳曰:‘瞽子,父顽,母嚣,像傲;克谐以孝。
本注,蔡沉注上句:“谐,和;■,进也。言舜不幸遭此,而能和以孝,使之进进以善自治,而不至于大为奸恶也。”阳明不同意此注之意。
征庸,征召、召用。

王守仁
明浙江馀姚人,初名云,字伯安,别号阳明子。十五岁访客居庸、山海间,纵观山川形胜。好言兵,善射。弘治十二年进士。授刑部主事。正德初,忤刘瑾,廷杖,谪贵州龙场驿丞。瑾诛,任庐陵知县。十一年,累擢右佥都御史、巡抚南赣。镇压大帽山、浰头、横水等处山寨凡八十四处民变,设崇义、和平两县。十四年,平宁王朱宸濠之乱。世宗时封新建伯。嘉靖六年总督两广兼巡抚,镇压断藤峡瑶民八寨。先后用兵,皆成功迅速。以病乞归,行至南安而卒。其学以致良知为主,谓格物致知,当自求诸心,不当求诸物。弟子极众,世称姚江学派。以曾筑室阳明洞中,学者称阳明先生。文章博大昌达,初刻意为词章,后不复措意工拙,而行墨间自有俊爽之气。有《王文成公全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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